近年來,上市公司已經將股權激勵作為常規(guī)性戰(zhàn)略工具。上市公司整體股權激勵情況也從追求數量逐漸過渡到追求質量。在今年已披露案例中,部分公司在草案披露至授予的階段,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調整。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已披露的股權激勵計劃中,在授予階段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調整的原因。 01 因離職、自愿放棄、退休、崗位調整等原因調整1.LNHC 鑒于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激勵對象中 7 名激勵對象因離職自愿全部放棄認購公司擬向其授予的 3.5 萬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會根據本次激勵計劃的規(guī)定及 202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對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進行調整。2.SDXC鑒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中有 1 名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放棄認購其在首次授予階段獲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授權,對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數量進行調整。3.SJGF擬授予的 4 名激勵對象因退休、工作崗位調整等不再符合激勵條件。根據公司 202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董事會決定對該 4名激勵對象擬授予的 90 萬股限制性股票不再授予;本次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數量由原 9,465 萬股調整為 9,375 萬股;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總人數由 535 人調整為531 人。4.ZYCX鑒于《激勵計劃》中合計四名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已或即將離職,根據《激勵計劃》相關規(guī)定已不滿足激勵對象資格,因此,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對激勵計劃激勵對象人數及授予數量進行調整。 02 因激勵需求發(fā)生變化或激勵對象不符合資格等原因調整1.XTYY鑒于部分激勵對象因離職失去激勵資格及公司內部激勵需求發(fā)生變化,根據 202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公司于 2023 年 7月 17 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和第四屆監(jiān)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對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人數及授予數量進行調整。2.LYJT鑒于本激勵計劃所確定的首次授予激勵對象中的 1 名激勵對象因離職而失去激勵資格、1 名激勵對象被取消激勵資格,公司董事會根據《激勵計劃》有關規(guī)定和公司 2023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對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作調整。3.ZGHJ公司《激勵計劃》 中確定的股票期權首次授予部分 4 名激勵對象失去激勵資格,公司取消擬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權共計 41 萬份。 03 因資金原因或未開立賬戶原因調整1.HXDZ鑒于本次激勵計劃確定的 421 名激勵對象中,23名激勵對象因放棄(含未能及時開立證券賬戶)、離職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勵對象條件。根據 2023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公司董事會對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進行調整。2.STKJ鑒于1名激勵對象因離職失去激勵資格,3名激勵對象因資金籌集等原因主動放棄激勵資格以及部分激勵對象考慮個人資金籌集等原因自愿放棄認購公司擬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04 因知悉股權激勵計劃事項后買賣公司股票原因調整1.KSD鑒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首次授予激勵對象中, 5名激勵對象在公司籌劃激勵計劃事項后至公司公開披露股權激勵計劃期間存在買賣公司股票行為,出于審慎考慮,該5名激勵對象自愿放棄本次激勵計劃首次獲授53,200股權益的資格。2.KLGF鑒于公司原《激勵計劃》確定的 70 名激勵對象中,3名激勵對象因在本次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 6 個月內存在買賣股票行為,被取消了參與本次激勵計劃的資格。從以上案例能夠看出,在草案披露至授予的這個階段,股權激勵方案調整激勵對象名單的原因主要包括主動型(如個人資金問題、主動放棄、離職等)和被動型(激勵對象考核不符合資格、涉及內幕交易等)。通過總結這些激勵對象名單調整的原因,上市公司在確認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時,應該充分考慮以下情況:1.激勵對象的自身意愿;2.激勵對象未來是否會發(fā)生被選為監(jiān)事、退休或離休及退休后是否接受公司返聘等情況;3.激勵對象的出資能力;4.激勵對象的激勵資格;5.公司的實際激勵需求。除此之外,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38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應當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 6 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情況進行自查,說明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知悉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不屬于內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內幕信息而導致內幕交易發(fā)生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因此,公司籌劃股權激勵事項時,還應控制知悉股權激勵事項內幕信息的人數,避免激勵對象因知悉內幕信息買賣公司股票而無法成為激勵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