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數(shù)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shù) |
1 |
不超過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級數(shù) |
全月
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shù) |
1 |
不超過3,000元的 |
3 |
0 |
2 |
超過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過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類別 |
舊政策 |
新政策 |
政策依據(jù)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4年第2號) |
遞延納稅
內容 |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jīng)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
境內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jīng)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以下簡稱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此期間內離職的,應在離職前繳清全部稅款。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至2027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此期間行權的,可按本公告規(guī)定執(zhí)行。納稅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權且尚未繳納全部稅款的,可按本公告規(guī)定執(zhí)行,分期繳納稅款的期限自行權日起計算 |
政策依據(jù) |
主要內容 |
已廢止條款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 |
關于股票期權所得的性質確認、應納稅款的計算及征收管理說明 |
第四條第(一)項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 |
對(財稅〔2005〕35號)補充詞條釋義及計算公式說明 |
第七條、第八條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 |
關于股票增值權及限制性股票詞條釋義及征稅說明 |
無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 |
關于股權激勵所得項目和計稅方法,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等的確定及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說明 |
第七條第(一)項括號內“間接控股于上市公司對二級子公司的持股”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 |
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持股比例的計算及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的說明 |
無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
規(guī)定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遞延納稅 |
第二條第(一)項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
規(guī)定了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問題 |
第一條第三項“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執(zhí)行”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
規(guī)定了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政策銜接問題,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滿足規(guī)定的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
無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2019年第35號) |
對股權激勵所得來源地進行了明確 |
無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
規(guī)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
無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號) |
規(guī)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yōu)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繼續(xù)執(zhí)行 |
無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5號) |
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yōu)惠政策繼續(xù)延長至2027年12月31日 |
無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4年第2號) |
自202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至2027年12月31日,境內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jīng)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此期間內離職的,應在離職前繳清全部稅款 |
無 |